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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子商务师(申报条件)

[日期:2007-03-03] 来源:电子商务研究院  作者: [字体: ]

申报条件

  ——电子商务员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

  (1)在本职业见习工作1年以上,经本职业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毕(结)业证书者;

  (2)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(专业)毕业证书者。

  ——助理电子商务师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

  (1)取得本职业电子商务员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,经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取得毕(结)业证书者;

  (2)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(专业)毕业证书者;

  (3)取得本专业大专以上(含大专)毕业证书者。

  ——电子商务师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

  (1)取得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,经本职业电子商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毕(结)业证书者;

  (2)取得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者。

  ——高级电子商务师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

  (1)取得本职业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,经本职业高级电子商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毕(结)业证书者;

  (2)取得本职业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者。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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